锦政办发〔2018〕104号

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2018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

  凌海市、义县人民政府,市政府有关部门:

  经市政府同意,现将《锦州市2018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方案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
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2018年11月14日

  锦州市2018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方案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7号)精神,根据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的实施意见》(辽政明电〔2018〕3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  一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
  (一)指导思想

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“四个着力”“三个推进”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,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,积极稳妥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,坚决淘汰退出煤矿落后产能,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,确保煤炭安全生产,全面提高煤炭行业发展质量。

  (二)基本原则

  坚持安全至上、应关尽关的原则。依法依规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凡是安全标准低、资源少、工艺落后、升级过程隐患大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煤矿,应关闭退出;凡是瓦斯灾害隐患大、井下水患严重以及安全风险大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应依法依规关闭退出。

  坚持责权一致、属地为主的原则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多措并举,综合施策,确保操作安全稳妥,职工安置到位。

  坚持严格标准、程序规范的原则。根据安全技术、资源储量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,明确淘汰煤矿退出标准,积极支持引导,稳步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。

  二、目标任务

  2018年12月1日前,依法依规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2处,化解过剩产能19万吨。其中:凌海市关闭煤矿1处,化解过剩产能10万吨;义县关闭煤矿1处,化解过剩产能9万吨。

  三、组织领导

  由市煤炭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)负责统筹安排、协调推进引导退出煤矿工作。

  (一)依法组织、协调注(吊)销引导退出煤矿的《采矿许可证》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工商营业执照》等相关证照。

  (二)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收缴剩余物资,拆除设施设备,废止相关行政许可。

  (三)拆除地面设施设备,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,填平工业广场,恢复地貌;完成闭坑报告;对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和引导退出工作实施记录等进行归档备查。

  (四)按验收要求完成工业广场及矿区绿化,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。

  (五)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,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,清算发放职工工资、经济补偿、社会保险等费用,涉及煤矿的各类不稳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。

  (六)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达到引导退出的其他验收标准。

  四、关闭到位标准

  (一)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,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。公告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、关闭时间等内容。煤矿关闭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预验收,出具书面验收意见。

  (二)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,注(吊)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。

  (三)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民用爆炸物品。

  (四)拆除设备,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,填平场地。

  (五)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。

  (六)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。

 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,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、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、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,存档备查。

  五、保障措施

  (一)落实责任主体。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是省委、省政府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要内容。各产煤县(市)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煤炭去产能工作的组织实施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,主动作为,狠抓落实,圆满完成30万吨/年以下煤矿的关闭退出任务。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,制定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,确保煤矿引导退出工作有序推进,确保安全稳定。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退出时间表执行,确保煤矿关闭到位,达到国家关闭煤矿标准。(责任单位:凌海市政府、义县政府,配合单位:市发改委、市安监局、市国土局、市公安局、市人社局、市工商局、锦州供电公司等)

  (二)强化考核机制。煤炭去产能工作是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。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是省经济工作会议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工作目标,是省政府2018年“重实干、强执行、抓落实”专项行动的重点任务。各产煤县(市)政府要倒排时间表,加大对煤炭去产能工作力度。市领导小组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产煤县(市)落实情况进行督查。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。各产煤县(市)政府每日要将工作进度和煤矿关闭情况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。(责任单位: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、市委市政府督查室,配合单位:凌海市政府、义县政府)

  (三)做好职工安置工作。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要内容,要摸清涉及职工情况,督促指导企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,依法处理劳动关系,妥善安置职工,确保职工有安置,社会可承受,民生有保障。各产煤县(市)政府要制定各种风险预案,及时处置突发问题,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安全事故等。(责任单位:凌海市政府、义县政府,配合单位:市人社局、市信访局、市安监局、市国土局、市公安局等)

  (四)加强安全监管。各产煤县(市)政府要依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监管原则,建立主管领导负责制,细化安全盯守包保、挂牌巡检、隐患追查和煤矿企业安全联保制度,从源头上严控煤矿事故发生。煤矿关闭后要及时移交管理,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,关闭煤矿必须做到死看死守,严防偷采盗采。(责任单位:凌海市政府、义县政府,配合单位:市安监局、市国土局、市公安局等)

  (五)加强宣传引导。要通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等媒体,广泛深入宣传煤炭去产能的重要意义和经验做法,加强政策解读,回应社会关切,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。(责任单位:凌海市政府、义县政府,配合单位:各新闻单位)

  附件:1.锦州市2018年关闭退出煤矿表

  2.煤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意见表

  附件1

  

  附件2

  煤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意见表

煤矿基本

情况

煤矿名称

煤矿地址

组织机构代码

联系电话

煤矿性质(生产/建设)

生产能力(建设规模)(万吨/年)

涉及职工人数

化解过剩

产能情况

退出计划

万吨

实际退出

万吨

中央财政拨付

奖补资金

万元

地方配套

奖补资金

万元

是否有职工安置工作方案  是□ 否□

处置债务中是否严格按照市场化、法治化方式

产能退出

验收标准

标  准

是/否达到

1.有关部门已依法注销(吊销)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、采矿许可证,撤销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文件,并已在有关部门网站公告。存在经济纠纷、资源价款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的,提供相关证明文件,并承诺待处理完善后及时注销。

2.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用爆炸物品。

3.停止供电、供水。

4.拆除(或放弃回撤)井下设备。

5.拆除矿井提升、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和地面生产系统的建(构)筑物,封闭填实井筒。井筒拟继续利用、暂不封闭的,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它用途的,提供省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手续。

6.在井口正面等位置设置醒目的煤矿关闭标识牌。

7.煤矿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,按规定移交地方有关部门。

验收中发现

的问题

其他需要

说明的情况

实施及完成情况

(企业填写)

企业负责人(签字)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(企业盖章)

年   月   日

县(市)

验收意见

(签字)       (盖章)

年   月   日

市验收

意见

(签字)         (盖章)

年    月   日

省(区、市)

验收意见

(签字)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盖章)

年    月   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