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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件解读
《锦州市2018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方案》文件解读

发布时间:2018年11月14日  编辑:信息公开科  来源: 字体:  

  一、文件出台的背景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6〕7号)精神,根据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的实施意见》(辽政明电〔2018〕3号)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
  二、文件的主何如内容

  (一)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
  1.指导思想

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、三中全会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持之以恒落实新发展理念和“四个着力”“三个推进”,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,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,积极稳妥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,坚决淘汰退出煤矿落后产能,从源头上减少安全隐患,确保煤炭安全生产,全面提高煤炭行业发展质量。

  2.基本原则

  坚持安全至上、应关尽关的原则。依法依规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凡是安全标准低、资源少、工艺落后、升级过程隐患大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以及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煤矿,应关闭退出;凡是瓦斯灾害隐患大、井下水患严重以及安全风险大的30万吨/年以下煤矿,应依法依规关闭退出。

  坚持责权一致、属地为主的原则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,多措并举,综合施策,确保操作安全稳妥,职工安置到位。

  坚持严格标准、程序规范的原则。根据安全技术、资源储量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,明确淘汰煤矿退出标准,积极支持引导,稳步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。

  (二)目标任务

  2018年12月1日前,依法依规淘汰30万吨/年以下煤矿2处,化解过剩产能19万吨。其中:凌海市关闭煤矿1处,化解过剩产能10万吨;义县关闭煤矿1处,化解过剩产能9万吨。

  (三)组织领导

  由市煤炭去产能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)负责统筹安排、协调推进引导退出煤矿工作。

  1.依法组织、协调注(吊)销引导退出煤矿的《采矿许可证》《安全生产许可证》和《工商营业执照》等相关证照。

  2.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并收缴剩余物资,拆除设施设备,废止相关行政许可。

  3.拆除地面设施设备,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,填平工业广场,恢复地貌;完成闭坑报告;对煤矿有关技术资料和引导退出工作实施记录等进行归档备查。

  4.按验收要求完成工业广场及矿区绿化,确保矿山生态环境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。

  5.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妥善遣散从业人员,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,清算发放职工工资、经济补偿、社会保险等费用,涉及煤矿的各类不稳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。

  6.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达到引导退出的其他验收标准。

  (四)关闭到位标准

  1.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关闭煤矿决定,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。公告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、关闭时间等内容。煤矿关闭后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预验收,出具书面验收意见。

  2.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,注(吊)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。

  3.停止供水、供电、供民用爆炸物品。

  4.拆除设备,炸毁或封闭填实井筒,填平场地。

  5.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。

  6.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得到依法妥善处理。

  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关闭煤矿的档案资料,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、反映矿井关闭前井下采掘活动的有关图纸、关闭煤矿影像等相关资料逐矿整理成卷,存档备查。

  (五)保障措施,包括落实责任主体、强化考核机制、做好职工安置工作、加强安全监管、加强宣传引导等五部分。

  文件链接: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州市2018年淘汰煤炭落后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 锦政办发〔2018〕104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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